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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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二、办理依据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山东省专利条例》、《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0〕13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威海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212室)。 四、申请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申请材料 法人等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权利凭证、纠纷案件相关材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权利凭证、纠纷案件相关材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 六、维权程序 (一)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居住证;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效合法证明文件; 3.填写《威海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事实和依据; 4.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审查 援助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材料后,就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有疑问的,将通知申请人做出补充或说明。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决定 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认真审查后对维权援助申请做出是否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实施援助 援助中心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将会组织申请人和维权援助服务机构签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开始实施维权援助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九、咨询方式 (一)电话咨询 请求人可在工作时间拨打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热线电话“0631-12330”。 (二)信函咨询 请求人可将有关材料寄至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地址:威海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212室) (三)现场咨询 请求人可亲临援助中心上述办公场所进行咨询或申请援助。援助中心接到请求人的请求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答,符合援助条件的,通知请求人按照要求填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援助申请手续。 十、其他事项 (一)维权援助服务机构与受援人之间因援助事项发生意见不一致或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援助中心予以调解。 (二)受援人以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服务的,经援助中心同意,维权援助服务机构可以终止援助服务,并要求受援人按规定全额补缴服务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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