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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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贸易,2017年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威科字〔2017〕39号)。 2017年11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明确“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2018年1月,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18〕16号)。2018年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明确“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工作”。 据此,《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现予以废止。 市科学技术局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关于废止《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威科高字〔2018〕15号)
2018年6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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